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加強防治煤(巖)與瓦斯(二氧化碳)突出(以
下簡稱突出)工作(以下簡稱防突工作),預防煤礦事故,保障從
業(yè)人員生命安全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(chǎn)法》《中華人民
共和國礦山安全法》《煤礦安全規(guī)程》等,制定本細則。
第二條 煤礦企業(yè) 、 煤礦 和 有關單位的防突工作,適用本細
則。
第三條 突出煤層是指在礦井井田范圍內發(fā)生過突出或者經(jīng)
鑒定、認定有突出危險的煤層。
突出礦井是指在礦井開拓、生產(chǎn)范圍內有突出煤層的礦井。
第四條 煤礦企業(yè)主要負責人、礦長是本單位防突工作的第
一責任人。
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(yè)、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,建立
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。
突出礦井應當建立突出預警機制,逐步實現(xiàn)突出預兆、瓦斯
和地質異常、采掘影響等多元信息的綜合預警、快速響應和有效
處理。
第五條 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(yè)、突出礦井應當依據(jù)本細則 ,
結合礦井開采條件 , 制定、實施區(qū)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。
區(qū)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:
(一)區(qū)域突出危險性預測;
(二)區(qū)域防突措施;
(三)區(qū)域 防突 措施效果檢驗;
(四)區(qū)域驗證。
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:
(一)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;
(二)工作面防突措施;
(三)工作面 防突 措施效果檢驗;
(四)安全防護措施。
突出礦井應當加強區(qū)域和局部(以下簡稱兩個 “四位一體 ”)
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的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, 確 保質量可靠、
過程可溯 。
第六條 防突工作必須堅持 “ 區(qū)域綜合防突措施先行、局部
綜合防突措施補充 ” 的原則,按照 “一礦一策、一面一策 ”的要求,
實現(xiàn) “先抽后建、先抽后掘、先抽后采、預抽達標 ”。突出煤層必
須采取兩個 “四位一體 ”綜合防突措施,做到多措并舉、可保必保、
應抽盡抽、效果達標,否則嚴禁采掘活動。
在采掘生產(chǎn)和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中,發(fā)現(xiàn)有噴孔、頂鉆
等明顯突出預兆或者發(fā)生突出的區(qū)域,必須采取或者繼續(xù)執(zhí)行區(qū)
域防突措施。
第七條 突出礦井發(fā)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(chǎn),并分析查找原
因;在強化實施綜合防突措施、消除突出隱患后,方可恢復生產(chǎn)。
非突出礦井首次發(fā)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(chǎn),按本細則的要求
建立防突機構和管理制度,完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(chǎn)系統(tǒng),配備
安全裝備,實施兩個 “四位一體 ”綜合防突措施 并 達到 效果 后, 方
可恢復生產(chǎn)。
第八條 具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突出礦井,應當根據(jù)本礦井條
件 , 制定防治突出和沖擊地壓復合型煤巖動力災害的綜合技術措
施,強化保護層開采、煤層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壓措施。
第九條 鼓勵煤礦企業(yè) 、煤礦 和科研單位開展防突新技術、
新裝備、新工藝、新材料的研究、試驗和推廣應用。
第二章 一般規(guī)定
第一節(jié) 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鑒定
第十條 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鑒定工作應當由具備煤與瓦
斯突出鑒定資質的機構承擔。
除停產(chǎn)停建礦井和新建礦井外,礦井內根據(jù)本細則第十三條
按突出煤層管理的,應當在確定按突出煤層管理之日起 6 個月內
完成該煤層的突出危險性鑒定;否則,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。鑒
定機構應當在接受委托之日起 4 個月內完成鑒定工作,并對鑒定
結果負責。
按照突出煤層管理的煤層,必須采取區(qū)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
措施。
煤礦企業(yè)應當將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鑒定或者認定結果、
按照突出煤層管理的情況 ,及時 報省級煤炭行業(yè)管理部門、煤礦
安全監(jiān)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(jiān)察機構。
第十一條 突出煤層鑒定應當首先根據(jù)實際發(fā)生的瓦斯動力
現(xiàn)象進行,瓦斯動力現(xiàn)象特征基本符合煤與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拋
出煤的噸煤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 30m 3(或者為本區(qū)域煤層瓦斯含
量 2 倍以上)的,應 當 確定為煤與瓦斯突出,該煤層為突出煤層。
當 根據(jù) 瓦斯動力現(xiàn)象特征不能確定為突出 , 或者沒有發(fā)生瓦
斯動力現(xiàn)象時,應當根據(jù)實際測定的原始煤層瓦斯壓力(相對壓
力) P、煤的堅固性系數(shù) f、煤的破壞類型、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
Δ p 等突出危險性指標進行鑒定。
當全部指標均符合表 1 所列條件 , 或者鉆孔施工過程中發(fā)生
噴孔、頂鉆等明顯突出預兆的,應當鑒定為突出煤層。否則,煤
層突出危險性應當由鑒定機構結合直接法測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
實際情況綜合分析確定,但當 f≤ 0.3 、 P≥ 0.74MPa ,或者 0.3 < f
≤ 0.5 、P≥ 1.0MPa ,或者 0.5 < f≤ 0.8 、P≥ 1.50MPa ,或者 P≥ 2.0MPa
的,一般鑒定為突出煤層。
表 1 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指標
判定指標
原始煤層瓦斯壓
力(相對) P/MPa
煤的堅固
性系數(shù) f
煤的破
壞類型
煤的 瓦斯放散
初速度 △ p
有突出危險的
臨界值及范圍
≥ 0.74 ≤ 0.5
Ⅲ 、 Ⅳ 、
Ⅴ
≥ 10
確定為非突出煤層時,應當在鑒定報告中明確劃定鑒定范圍。
當采掘工程超出鑒定范圍的,應當測定瓦
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